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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案例!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!多方博弈下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怎么办?
来源:阿瑞斯环保
2022-1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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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一直以来,污水处理厂“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作为免责理由”这一话题一直引发热议,争论不休
而对于既往案例,被认定为污水厂无责任的有之,判定为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亦有之
近日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审查结果称,污水厂进水水质超标不影响超标排放违法事实的认定
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《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中明确,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,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,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%
那么,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?多方博弈下,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又该怎么办?一、最新案例: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近日,针对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阜新市生态环境局(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)、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查,审查结果称,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,阜新市生态环境局(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,对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
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,程序合法,处理结果亦无不当
综上,原一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
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,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
无独有偶,乌鲁木齐经济技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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